《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質量作了嚴格規定。然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往往與建設工程價款糾紛相伴而生。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所導致的民事責任是典型的違約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總則編第八章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以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3條的規定。本文即對不同情形下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承擔主體進行分析。
一、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3條第1款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彼痉▽嵺`中,發包人行為只要與工程質量缺陷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即便超出前述規定所列舉的情形,發包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二是對于建設工程由于自身原因產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2011)民提字第292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涉案工程施工建設過程中發生裂縫等質量問題后停工,因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涉案工程發生裂縫的主要原因是發包人提供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有誤導致地基不均勻沉降,裂縫出現后,發包人既不正視自身的原因,也沒有對是否復工、是否還讓承包人繼續施工作出明確的指令,應當對因停工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二、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 13條第 2款規定,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睹穹ǖ洹返诎税倭阋粭l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的主要方式有:修理返工重建、承擔修復費用、減少工程價款、賠償財產損失和違約責任。
(2016)蘇民終 1247號案件中,江蘇高院認為:涉案工程存在的辦公樓、輔助用房墻體裂縫、墻面裂縫屋面漏水等一系列問題均與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不當存在因果關系,并據此認定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三、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
《建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睹穹ǖ洹返诎税贄l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此為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的主要方式。
(2017)最高法民申4603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涉案工程出現質量瑕疵的主要原因為發包人作為建設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生效判決認定其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瑕疵的主要責任依法有據;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建材質量問題,但并不排除設計缺陷與工程質量問題也存在因果關系,即存在設計缺陷加重或引發工程質量的問題,設計單位承擔次要責任,依法有據。
四、混合過錯導致工程質量缺陷
司法實踐當中,更為常見的是同一個工程質量缺陷由多個主體的多個過錯行為綜合作用導致,除發包人及承包人、勘察、設計單位之外,監理單位、分包與掛靠主體,甚至是監管單位都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主體。此時,應當充分查明導致質量缺陷的原因、責任主體及其過錯行為對質量缺陷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并在此基礎上確定責任分擔比例。
(2018)甘民終559號案件中,甘肅高院認為:發包人、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安全檢測單位的過錯行為均與工程質量問題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7)浙民再347號案件中,浙江高院認為:混凝土供應商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要求是涉案房屋梁柱產生裂縫的原因之一,涉案房屋的梁柱產生裂縫與混凝土質量有因果關系,混凝土公司在提供商品混凝土時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施工不當是涉案房屋梁柱產生裂縫的原因之一承包人及實際施工人沒有正確地履行合同因其履行合同行為不當造成發包人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發包人對承包人的選任及對工程的監督管理不力,應自負一定的責任。由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混凝土供應商、發包人按各自的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五、質量缺陷與行為的因果關系無法查明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具體到工程領域,主張權利因工程質量缺陷遭受損害的民事主體應當就工程質量缺陷的發生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即應承擔敗訴后果。
(2018)最高法民申6009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后提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缺陷訴訟,主張賠償維修加固工程質量缺陷而支出的費用,應舉證證明涉案工程加固維修發生的費用與承包人施工質量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涉案工程已經投入使用10年之久,發包人未能舉證證實涉案工程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存在質量缺陷,故裁定駁回了發包人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