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成敗與否取決于證據,建工案件也是如此。而針對具體的案件、主體、法律關系,以及特性如何安排證據,則顯得極其重要。鑒于建設工程施工案件的復雜性,很多案件舉證側重點、角度、方式不一,針對以往辦理案件,總結以下經驗。
一、重要性
1. 訴請能否支持來源于證據的支撐
按照訴訟程序來講,一般是根據事實起草訴狀,進而起訴,在開庭前或者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如此雖然符合訴訟程序的規定,但對于案件分析邏輯明顯是錯的。必須根據證據材料確定訴請,進而起訴,如此訴訟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整個訴訟過程才具有掌控的可能。
2. 案件審理的核心焦點來源于舉證的對抗
針對被告如何進行有效答辯,尤其是在證據不持有的情況下,如實際施工人案件、分包案件等,就需要在(盡可能)查閱全案證據之后掌握。而法庭之爭點總結也在于尋找訴請及答辯依據之沖突。而法庭審理什么,無非就是爭點的處理。
3. 舉證直接決定著案件的審理方向
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合理有效的舉證安排也可以為司法鑒定、二審等留下伏筆,并起到決定性作用。
二、材料收集
1. 全面收集工程資料是訴訟的基礎
在證據收集階段,不可妄下結論,顧此失彼,而應當有主次的全面收集,盡可能地了解整個項目的全貌以及發展脈絡,并掌握最核心的關系和矛盾點,思考其中對立統一的關系。
2. 收集的路徑
(1)當事人處收集
一方面是一般性資料,如招投標文件、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簽證、變更文件、聯系單、結算資料、損失證明、移交使用資料、審計結算資料、支付資料、爭議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另一方面,需要針對案件性質特殊化要求,如實際施工人就必須準備轉包協議、人材機投入資料、工程施工過程資料等。
(2)必要性外調
此類案件,庭前一般需要調取監理資料,用以證明施工過程等問題,需要想辦法找向對方爭取資料,考慮還未進入訴訟,在此時相對方矛盾還未暴露,有必要爭取(包括中間人)。尤其實際施工人案件,施工人通過甲方收集結算、支付證據,甲方通過實際施工人收集違約、轉包及損失證據。
(3)利用法院調取
當然此時大部分案件已經進入訴訟階段,但本人也遇到有律師在異地起訴材料費案件,以供應商身份起訴總包,申請法院調取甲方施工資料,待資料調取后,再在項目本地以實際施工人起訴工程款案件,主張實際施工人身份,以總包和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如此便可利用前期調取之證據。另,律師在進入法庭審理之后,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也能解決大部分問題。
(4)重新“制作”證據
為確保訴訟的可控,準備過程中有必要再著手準備證據,比如盡可能促成結算,單方確定造價以及確定損失金額等。
三、證據籌劃及出示
1. 爭點清晰
鑒于建設工程案件的復雜性,故在證據邏輯安排上務必配套訴請或答辯,并引導法庭總結爭議焦點。如果系常規案件,最好能夠一組證據便對應一個訴請,進而說明一個爭點問題。如此邏輯清晰,如果舉證后法庭爭點又與舉證邏輯匹配,那訴訟基本掌握了一大半。
2. 虛實結合
訴訟過程本訴系一個談判過程。在訴訟過程中必須要有策略性的安排,如大部分案件工程款、利息系實,窩工損失就可能為虛。但是在舉證過程中心里清楚虛實,又不讓法庭以及對方看出來,就足以見功力了。如此下去,訴訟必然對己有利。要做得既能確保抓住主要權益,也能讓或然權益的支持具有最大化可能。
3. 可視化
要善于通過用簡單的舉證形式達到訴訟的目的。就好比實際施工人案件,在無協議以及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舉證人材機及現場施工證據,但此類證據單一而粗糙,效力一般。但千萬不要就此只是一帶而過,而應當長篇幅地展示,就好比連續提交三十份支付憑證、二十份租賃合同以及幾十個證人,諸如此類,給法庭潛意識中埋伏筆。此類情形也包括主張損失的案件,很多損失無直接證據,但通過大量現象證據說明情況,也能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另一方面,基于證據清單的重要性,需要在此下大功夫,要明白證據清單系完全騰挪到筆錄上的,勢必能夠從細節上影響最終裁判考慮,此處不再贅述。
4. 為鑒定做伏筆
一般爭議較大建工案件會導入鑒定,大部分以造價和質量、損失為主,這就需要在舉證層面就考慮鑒定的問題。在舉證中不直接表態鑒定申請,如果鑒定對己有利,則就有必要就鑒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方法以及基礎資料一并提交;如鑒定對己不利,則就需要預防此類問題,就結算問題、不具備可行性問題等提前安排。
四、質證
1. 審慎原則
律師在做案件時一定堅持審慎原則,不到結果確定絕不松懈,尤其是在質證環節。當然這不意味著謊話連篇,毫無原則。針對模棱兩可的問題、事實細節問題,以及表態做到有理有據(這就需要在庭前準備問題清單并予以確認),以此杜絕庭審筆錄后期裁判以及另案中對己不利。
2. 利用矛盾
一方面,利用對方證據之矛盾,從而佐證我方之觀點;另一方面,利用各個主體之矛盾,形成有利于我方之庭審趨勢。爭取將不利之對立統一,有利之對立激化;將不利之統一對立,有利之統一消解。
3. 促成爭點形成,影響裁判思路
除正常之質證以及個別證據之質證外,時刻保持與訴訟目的統一,以訴訟目的為果,進而促成證據以及爭點之因清晰進而無瑕疵。
五、鑒材提交
1. 在訴請以及舉證環節既要完全考慮并籌劃鑒材問題,個中意義不再贅述;
2. 比較舉證規定,對自己有利則提交,不利則選擇性提交。因為實際案例中還存在法庭要什么就提交什么的當事人;
3. 多提交對己有利且與鑒定雷同的技術性資料,如造價鑒定。除一般性資料外,還有必要提交對己方有利的結算(整體)文件。損失鑒定除提交損失現象證據外,還需要提交構成以及核算文件;
4. 重視鑒材提交、質證以及異議工作,此處不再展開,但需要根據鑒定思路以及規則扎實準備鑒材清單,而不是僅僅列名稱而已。
六、二審舉證
1. 一審對己不利
在此情況下,作為上訴人出現,則必須提交新證據,這不僅是技巧,也是原則。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整個上訴策略可能有主有次,而且重點落腳于某個法律或事實或程序問題,但不要拘泥于此。一定要放眼全案,確定上訴之根本目的(無非發回或改判)。如此便眼前一亮,有可能通過不顯眼的點突破全局。
2. 一審對己有利
如一審之結果對己有利,二審目的在于維持,則盡可能不要提交新證據,盡可能保障二審審理簡單、干凈。但也要對上訴人之觀點及新證據做提前籌劃安排,以免措手不及。
3. 進得去,出得來,有保障
接第一點,需要再說明的問題是什么呢。很多律師在一審案件不利后會陷入細節中去,比如某個法律認識不一樣,程序有瑕疵,想通過自認為的觀點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誠然,如此做法必須堅持,也要作為主線。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心中的這個點不是你二審的目標,你二審的目標是改判或發回。如此全局看案件,進而再關注法庭的方向,翻盤的概率會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訴訟絕不是賭博,尤其二審不可孤注一擲,而應當重點突出,節節遞進,從而樹上開花。
之前有一案件,在窮盡各種研究之后發現,二審裁判不支持上訴之可能性依然存在,便在常規做足二百分功夫后,想辦法讓第三人加入二審訴訟,如此二審目的達到。更有意思的是此案當事人還不是上訴人,足以見得其中之妙了。
結語
總之,訴訟的核心在于證據,而律師的優劣即在于證據收集、籌劃、提交、質證以及爭點把握等環節。如果能夠做到窮盡收集手段,深入謀劃,進而推進落實,則絕大部分案件能夠可控。如果還能做到總攬全局又心細如發,基礎牢靠又隨時修正,知己知彼知裁判者,基本就可以掌握趨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