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效力是案件審理的基礎。如果合同的成立涉及的是事實判斷,是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有沒有的問題,那么合同效力涉及的則是法律的價值判斷,是合同約定的內容好不好的問題。
多年來我國建筑市場蓬勃發展,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同時也導致建筑領域各主體盲目趨利,導致大量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現象,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的質量。因此,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正常的建筑市場競爭秩序,通過多部法律法規,設置了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
一、常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目前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結合《民法典》第143條、第153條等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3條明確規定了施工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違反招投標法律的規定,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2) 施工企業不具備或超越承接業務的相應資質的;
(3) 存在掛靠、轉包或違法分包等行為的;
(4)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建設審批手續等。
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裁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屬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的內容。在最高院裁判案例以及多地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意見中,都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無論當事人是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張或抗辯,法院都應當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系到工程價款結算、工期索賠違約責任、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訴訟時效等與承發包雙方利益密切相關的一系列重要問題,一直是各級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關注的首要問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2018年、2020年三次出臺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均首先對施工合同效力做了規定。2020年,《民法典》頒布,最高院最新匹配出臺《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總共45條,其中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相關問題專設7個條文,圍繞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認定標準、未取得有關建設審批手續的合同效力、施工合同無效損害賠償的認定規則、出借(用)資質的連帶賠償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判斷處理思路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影響工程價款結算、工期、違約金等各項實體權利義務,因此,在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應當首先審查施工合同的性質及效力,至少應從如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1. 判斷涉案工程項目是否屬于法定必須招投標項目,如果是法定必須招投標項目,則審查該項目是否經過了合法的招投標程序,是否存在標前合同或實質性磋商等導致中標無效的情形。
即使是非必須招投標項目,如果也經過了合法的招投標手續,則同樣應該按照法定必須招投標項目的處理路徑判斷合同效力。
2. 承包人是否取得了與承建工程項目相應的資質,即是否存在未取得資質、超越資質或者借用資質(掛靠)等情形。
3. 工程是否取得了建設審批手續,即“四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重點審查是否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 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等行為。
5. 是否存在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低于成本價中標的情況。
6. 是否存在任意壓縮工期、違反工程質量強制性規定等行為。
三、合同效力的舉證指南
合同效力問題是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必須首先作出明確判斷的基礎性問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重大。承發包雙方在主張合同效力時應提交的證據主要有:
1. 承包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2. 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 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 承包人與內部承包人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的證據(如勞動合同、任命文件、工資表、工資發放證明、社保繳納證明等)。
5. 建設工程是否為必須招標工程的相關證據。
6. 承發包雙方履行招投標程序的相關證據(如招標文件、投標邀請書、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
7. 違法招投標的相關證據(如承發包雙方經實質性談判所簽訂的標前合同、招投標前承包人已實際進場施工、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證據等)。
施工合同無效時,承包人主張損失賠償或抗辯發包人主張損失賠償的,承包人應提交的證據主要有: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發包人的證據。
2. 承包人遭受的損失及損失的具體數額(如人、材、機及企業管理費的增加費用及支付憑證等)。
3. 發包人過錯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
施工合同無效時,發包人主張損失賠償或抗辯承包人主張損失賠償的,發包人應提交的證據主要有: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承包人的證據(如承包人存在掛靠情形,且發包人無法知悉該情形等)。
2. 工期延誤造成發包人實際損失及損失數額。
3. 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實際損失及損失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