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多數人在老家都有一處宅基地,但好多人法律意識淡薄,總以為父母親的就是自己的,父母親去世之后就是自己的。根本不知道法律對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特別的規定。接下來我們一起談一下關于宅基地的繼承問題以及涉及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
根據我國對土地所有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建的宅基地不能單獨的被繼承,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不是個人所有的私物,只有建筑物等才是私有物,而村民只有宅基地得使用權,村民是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的。假如宅基地作為私人財物進行處置,不僅造成國家土地流失,而且也會對本集體成員的生活帶來很多問題。所以宅基地單獨的不屬于遺產,也不能繼承,只有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可以由被繼承人來繼承。
大家讀完以上表述,覺得自己家的宅基地就是一輩一輩繼承來的,怎么可能不能被繼承。但是筆者想說一句,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確實是不能單獨繼承,繼承的只是修建的房屋,只是大家沒有遇到而已。對此筆者搜集了一個案例,與大家學習探討。
案情簡介
小王父親曾向當地村委會申請了一處宅基地并建房。之后小王考上外地的大學,在上學的時候將戶口轉移到大學所在地。后來小王的父母相繼去世,其父在宅基地修建的房屋一直閑置。后村委會通知小王,因其父母均已去世,小王本人已是外地戶口,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委會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需將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權收回。因此,村委會要求小王在規定時間里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也就是修建的房屋等拆除并清理。小王認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并沒有理會村委會的要求。雙方由此發生了糾紛,村委會將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小王返還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依據是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小王的戶口早已經遷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資格自然也應該隨之消滅,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因死亡的事實而消滅,因此小王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而關于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法院認為,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此法院判決小王將該宅基地使用權返還給村委會。
筆者認為
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要屬于本村集體成員,只有這樣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去修建房屋。在繼承宅基地的問題上,只有繼承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權利,而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