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日常處理大量的訴訟、非訴案件,具體案件形形色色,但回頭看來,存在著案件辦理的一般性邏輯。這是從案件的一般性特點出發,更是從怎樣將此類案件辦理達到預期甚至超越預期的角度考慮。
一、戰略性思維
但凡做事,想要做好事,提前籌劃不可缺少。而提前籌劃方向、選擇方法就是戰略問題。而就建工案件處理來講,如何起訴、誰來起訴、起訴誰、怎么起訴、訴請如何選擇、是否選擇鑒定就是此類訴訟的戰略性問題。好的戰略直接決定和指導訴訟過程。
就較復雜案件來講,需要針對案件事實情況選擇被告主體,因為這不僅決定著勝訴,還決定著訴訟的發展甚至回款;需要針對案件以及矛盾狀況選擇訴請,針對底線、爭取以及對抗等,都需要做策略性安排選擇;尤其建工案件,需要著重籌劃鑒定問題,這就包含鑒定的申請與否、鑒定的提起時間、鑒定的對抗等。
就實際的經驗來講,有案件因選擇了更好的被告主體,確保最終全額回收工程款;有的案件因為選擇了較好的訴訟請求,致使有利的成功調解解決;也有案件就因為鑒定的籌劃以及選擇,確保多拿回成百上千萬的工程款。
二、壓強思維
但凡認真做事且成熟的人都知道,世界上并不存在以少勝多的情況,我們熟知的以少勝多必然是在其他方面或者不為人知的地方做到了壓倒性的勝利。這就要求我們在關鍵事件處理時要盡可能下一倍甚至幾倍于對手的功夫,盡可能地做得扎實,盡可能做得全面,如此才具備成事的基本條件。就復雜案件代理以及成長更不必說,需要下異于常人的功夫并取得超乎預期的效果,才具備勝訴以及勝出的可能。而就當事人的委托事宜都能夠超乎預期也是獲得可持續性認可以及自我實現的基本要素。
就復雜建工案件來講,需要盡可能吃透案件基本事實材料,如此掌握所有案件事實內的有利和不利的細節;尤其是實際施工人案件,需要完全窮盡調查去選擇正確的路徑,包括甲方的、乙方的、監理的、審計的等,如此確保身份、工程量及價的問題可控,也確保案件可控;針對訴訟過程,需要全過程的審慎處理,切不可在結果生效前大意,這就包括庭后的溝通代理,以鞏固開庭成果等。
我們也看到很多大意造成案件失利的情況,有實際施工人以總包名義起訴,卻未能關注總包債權人給甲方發送協助執行的;也有因為沒有窮盡證據,不能完整還原施工工程量的;也有不能注重訴訟過程,以為只要干活就能拿到錢,但最終全案敗訴的。
三、系統性思維
我們不過是社會系統中的一個主體,歷史系統中的一個階段,宇宙系統中的一個沙礫。無時無刻不處于系統之中,如果我們要獲得預期的結果,這就需要考慮系統的整體的、先后的、相互的關聯性,掌握互相影響的關系,如此盡力引導,便能夠順應趨勢,做到順水推舟。
在工程案件代理過程中更是要關注整個項目的前生今世,如此可能發現不為人知的關系,從而對案件合同效力、計價方式等帶來不同尋常的變化和思路;要關注此案件與其他相關案件的關系,預判案件先后處理的不同情況,從而做更有利的安排和引導;要關注同一案件在民事訴訟、行政處罰以及刑事領域的不同認定,從而通過綜合性的互動解決問題,達到目的。
建工案件處理過程中就存在系統的認識問題,很多項目發展過程中存在模式以及主體變更的情況,挖掘此過程中關系變更對應的權利義務變更,就能打開新視角,從更高層面解決問題;就好比實際施工人起訴總包與發包案件與總包起訴發包案件的先后處理對于不同主體結果大相徑庭;當然面對當前工程訴訟過程中遇到的轉包、違法分包在刑事、行政角度不同的認識以及處理,就會打破原有的平衡,可能讓問題解決更容易。
四、虛實思維
訴訟過程如戰爭過程,戰爭過程講究虛實結合,訴訟更是如此。虛實結合主要體現在戰略安排上,其主要取決于訴訟的對抗性以及不確定性。而就具體案件來講,虛實需要主要體現在訴訟請求的安排上,當然在某些訴訟案件中,在訴訟主體的安排中也可以利用該原則,尤其是各主體之間關系極為復雜的時候。
訴訟過程本質可以理解為一個談判過程,而與一般談判不同的是,訴訟過程具有更為嚴謹的程序要求、爭議不下的強裁機制以及裁判文書的執行力。基于談判的一般性邏輯,底牌與策略牌的安排就很重要。就好比總包起訴就工程款之外工期、質量、損失、違約金的考慮,就發包而言,質量、工期、調差等層面的對抗最能體現。
虛實結合要做到實的部分勢在必得,而虛的部分盡全力爭取。且不要以虛為虛,如此不僅不能做到被支持的可能,就連對抗以及答辯的目的都難以實現。
五、矛盾思維
訴的過程本身就是解決矛盾的過程,就矛盾的一般邏輯來講,也是變對立為統一的過程。這就要求我們熟知矛盾的思維并運用到訴訟問題的解決過程中來。我們要掌握,訴訟過程本身就是對立沖突的過程,在這個過程難以回避以及避免對立問題,如此就讓我們去接受,甚至引導;另一方面,訴訟過程也是一個逐步發展到統一的過程,由訴訟程序的統一,到事實的統一,進而到爭議問題的統一,最終形成唯一的統一的裁判文書。
就建工案件中實際施工人案件來講,就存在以下對立統一的關系:
第一,實際施工人作為原告與作為被告的總包、發包就訴訟地位來講是對立的關系,而總包與發包系統一的關系;
第二,發包作為最終的項目業主,就工程款支付上與總包和實際施工人是對立的關系,而就此問題上,總包與實際施工人是統一的關系;
第三,就工程質量、施工量問題實際施工人和總包作為施工人是統一的關系,但與業主的發包單位是對立的關系;
第四,就非法、違約責任等問題實際上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系統一的關系,二者與總包系對立的關系。雖然此關系不一定必然浮現水面,但達成統一有利于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實際施工人認定實際施工身份。
如果能夠較好地運用對立統一的關系,就能夠解決訴訟過程中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如果能夠運用自如,那就能解決實務中的絕大部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