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關鍵。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如何在執行程序中準確、合理地確定與行使這一權利,成為了亟待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將從執行中優先受償權數額的確定、承包人以優先受償權排除執行的處理以及承包人參與執行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方式這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執行中優先受償權數額的確定
依據審執分立的基本原則,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授權,執行機構通常不得對實體問題進行裁判。在執行過程中確定優先受償權數額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首先要審查優先受償權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規定,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享有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若超過該期限,則可能喪失優先受償權。其次,若未超過期限,當提出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和被執行人對數額無異議,且其他執行中的申請執行人也無異議時,執行機構可以確認優先受償權的數額。但如果被執行人對數額存在爭議,此時便涉及證據審查問題。建設工程案件往往證據繁多,特別是在雙方未辦理最終結算的情況下,工程量價的確定極為復雜,這顯然不適宜也不應在執行程序中解決,承包人應盡快通過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547號執行裁定書明確指出,一般情況下,在執行程序中對于建設工程款的數額和性質均無爭議的,可以予以確認,但一旦涉及實體爭議則仍需通過訴訟等程序予以認定。這充分體現了對審執分立原則的堅守,確保實體問題能夠在恰當的訴訟程序中得到公正解決,避免執行程序的不當擴張。
二、承包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核心在于判斷案外人是否對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這一判斷過程通常分為三個步驟:首先判斷案外人是否享有實體權益;其次將該項實體權益與據以執行的民事權利進行比較;最后判斷實體權利是否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質上屬于債權,只是相較于普通債權具有優先性。因此,該權利并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賀紅妙、河南國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207號】中明確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請求法院不再對執行標的實施執行的訴訟。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債權,雖然具有優先屬性,但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也不應作為當事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基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這表明承包人應通過參與分配程序來主張其優先受償權,而非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復122號裁定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款應當從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而不是直接受讓工程的物權。這再次強調了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本質屬性,即應在工程變價款中實現優先受償,而非排除執行。
三、承包人對財產變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當承包人申請參與分配時,如果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承包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預留工程款范圍內的價款,待生效法律文書明確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后再由執行法院進行處置。例如,江蘇高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辦理工作指引(三)》第32條規定,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由提出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先行就財產變價款向執行實施機構主張優先受償。執行實施機構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被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支持其行使優先受償權及其受償順序提出異議的,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處理。主張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持其權利主張:(1)案外人系案涉建設工程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2)案外人在案涉建設工程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已經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在提出執行異議時尚未超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18個月期限。
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執監359號裁定中表明,當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應予充分關注并先行審查,在拍賣、抵債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通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據仍無法確定優先受償權范圍的,可以告知承包人盡快通過訴訟程序取得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雖然承包人關于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并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但執行法院在處置該執行標的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在執行程序中,當優先受償權的數額能確定時,根據各債權的優先順序予以執行;當執行程序中不能確定優先受償權數額時,執行法院應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對承包人提出的優先受償權的數額在變價款中予以預留,對其他剩余款項進行分配,待承包人取得判決或裁定,能夠確定優先受償權的數額后,再予以處理。如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執行機構作出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平清償或優先清償的法律規定有異議,也可以提起分配方案執行異議之訴。
結語
承包人應當增強風險意識,在得知發包人已經被其他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情況下,及時向執行法院主張對變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申請執行機構在拍賣款項中對優先受償權數額部分予以預留。同時,在執行程序中不能確定優先受償權數額的情況下,積極提起訴訟或仲裁,取得執行依據,以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