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指分包的特征
在建筑工程領域的實踐中,“甲指分包工程”實質上歸屬于分包范疇,其具備特定的法律特征。最高人民法院于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營口雅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一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612號 )中,對甲指分包工程的法律特征作出如下闡釋:其一,分包工程的承包方由發包方直接選定;其二,分包工程的內容涵蓋在總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圍之內;其三,指定分包人需與總承包方簽訂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二、案例導入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甲指分包付款責任的認定存在以下分歧:
1. 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
部分法院認為,總包單位作為分包合同的簽訂主體,與分包單位有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故應獨立承擔付款責任。(2020)滬0115民初77913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指定分包方遠大公司表示,如果中建八局(總承包方)為付款主體,則匯經公司(發包方)作為業主,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最終法院認為:本案工程為甲指分包工程,無論分包合同的簽訂還是分包合同的履行,中建八局均系在匯經公司的指示下完成,雖然分包合同約定由匯經公司支付遠大公司,但并未賦予遠大公司直接向匯經公司主張債權的權利,且實際履行均為匯經公司先支付中建八局,中建八局再轉付遠大公司,本案中,匯經公司與中建八局對剩余2,525,000元保留金照此路徑支付并無異見,故根據合同相對性,付款主體仍應為中建八局。
2. 突破合同相對性的例外情形
分包合同約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后再由承包人支付給分包方的,發包方承擔連帶付款責任。(2019)豫0183民初3140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銀基冰雪世界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是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指定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指定分包合同。原告與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工程款的支付約定為: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在收到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款項后,再同比列支付給原告。原告在合同中承諾對本工程的資金風險及業主的資金狀況和支付已作了充分了解,同意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照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資金到位情況給予工程款的支付。原告有義務會同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向造成資金風險的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進行資金催付和索賠。
工程款2448032.03元應該由誰承擔還款義務,經審理認為,該部分工程款雖無法明確是合同內還是合同外,但是因涉案合同而產生,故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還款義務,作為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雖不是合同相對方,但該合同是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指定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簽訂的指定分包合同,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亦應承擔還款義務,結合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在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后,有權向河南銀基軒轅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追償。
3.甲指分包中,總承包方僅是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費并支付給分包單位,總承包方并無付款義務的,不承擔付款責任。
(2020)津民終1256號民事判決中認為,眾鑫合公司(指定分包人)作為丙方,中天公司(總承包方)作為乙方,百恒公司(發包方)作為甲方,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乙方與丙方簽訂樁基專業分包合同僅限備案之用,并不實際履行,該項目工程款由甲方代乙方直接向丙方支付。涉案工程為甲方指定分包給丙方,丙方就該項分包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任何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工期、資料、結算、付款等問題,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甲方未按時付款,丙方向甲方提出主張索要,乙方無任何責任義務。乙方承擔總承包配合責任,不承擔其他任何經濟、法律責任。最終本案未支持眾鑫合公司要求發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而系作出由發包方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的判決。
本案中,最終由發包方作為付款主體,原因在于發包方、總承包方、指定分包人簽訂三方協議,就工程款的支付進行了約定,該約定屬于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背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法律分析
在甲指分包工程工程款支付主體責任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裁判觀點,有法院認為承包方在合同約定范圍向指定分包方付款,發包方付合同范圍外價款,承包方支付后可向發包方主張權利;也有法院認為發包方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或承包方單獨承擔責任。
本文認為,甲指分包模式下,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的主體應為承包單位,主要理由有三點,第一,依據合同相對性,指定分包下工程款支付應由承包方承擔,支付后可向發包方主張權利。因承包方與指定分包方合同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且無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時,不宜突破合同相對性認定連帶責任。第二,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在甲指分包模式下,發包方與承包方、承包方與指定分包方分別成立總包和分包合同關系,發包方對指定分包方的管理基于分包合同約定,雙方無成立合同關系的合意,法院認定發包方承擔合同范圍外價款支付責任存討論空間。第三,從利益與風險對等,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考慮,指定分包工程屬承包方施工范圍,承包方是專業工程部分直接受益者,且發包方通常將工程款付給承包方,所以承包方應承擔付款責任 。
四、律師建議
為減少甲指分包付款糾紛,需從合同設計、履約管理、司法裁判等層面完善:
1. 合同條款的精細化約定
總包單位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指定分包不免除其向總包支付對應工程款的義務”;
建設單位、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可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工程款支付路徑及甲方在總包違約時的補充責任。
2. 總包單位的風險防控
總包單位應建立甲指分包專項臺賬,留存甲方指定分包的書面證據(如會議紀要、指令函);
在甲方直接向分包付款時,要求簽訂書面確認文件,避免被認定為債務轉移。
3. 分包單位強化證據意識
分包單位需保存甲方直接參與工程管理的證據(如簽證單、付款指令),以便在訴訟中主張突破合同相對性;
農民工工資爭議中,應及時通過工資專戶、維權公示牌等渠道固定甲方欠付事實。
甲指分包模式下付款責任主體的認定,需在尊重合同相對性的基礎上,結合建設單位的實際控制力、履約行為及立法價值導向進行綜合判斷。唯有通過法律規則的完善與各方主體的合規管理,才能實現工程款支付秩序的公平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