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實踐中,違法分包情形屢見不鮮,因建設工程施工客觀上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在工程實際建設中,發生安全事件并不少見,然而在違法分包情形下,就同一工程存在多個有關主體,被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各主體或互相推諉,或就責任比例的劃分爭執不下。本文就違法分包情形下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被侵權人主張權利主體的確定,以及各主體之間承擔責任比例的大小進行以下分析。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二、案例導入
(一)基本案情
溫泉小鎮小區建設工程由山東鴻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建,該工程中的勞務施工分包給趙海峰,段仰杰受雇于被告趙海峰在該工地干零工。2018年9月2日上午11時許,段仰杰在搬運混凝土砌塊時摔傷。段仰杰受傷后被送往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天,被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段仰杰受傷后,趙海峰指派李長魯為原告墊付了門診及住院治療費用,雙方對于其他經濟損失的賠償未能協商一致。
各主體間順序為:溫泉小鎮小區建設主體→山東鴻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李長魯、趙海峰→段仰杰
(二)段仰杰訴請
1、要求被告李長魯、趙海峰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失費、后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44744元;
2、要求被告山東鴻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法院分析過程
焦點1:賠償責任的承擔。
1、賠償主體。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受被告趙海峰雇用,在從事雇用活動中摔倒受傷,原告要求被告趙海峰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被告山東鴻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趙海峰不具備相應資質,而將勞務工程交由其施工,應與被告趙海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被告李長魯系原告雇主,且被告李長魯、趙海峰均主張被告李長魯與原告一樣均是被告趙海峰的雇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長魯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2、過錯責任分配。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首先,根據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病案顯示,造成原告傷情重要原因是摔傷,而非混凝土砌塊砸傷;其次,被告山東鴻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了混凝土砌塊的檢測報告,能夠證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磚塊是合格產品,即使混凝土砌塊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也具有相當的強度,如非原告搬運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撞擊,不會因人手搬運而斷裂,原告存在操作不當撞擊磚塊的情形,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趙海峰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由被告趙海峰承擔80%的事故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事故責任。
(三)判決結果
1、被告趙海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段仰杰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2991.96元;
2、被告山東鴻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駁回原告段仰杰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律分析
此類案件系侵權案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條的規定,侵權類案件的責任承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要應以各主體間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程程度確定責任比例。
1.在違法分包情形下,判斷發包人是否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如發包人對承包人的選任不存在過錯,則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建設工程的復雜性,判斷發包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除分析是否存在選任過錯,還需判斷發包人有無基于其它行政法規及合同約定等產生的管理義務,若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
2.判斷承包人是否承擔責任,應該確定承包人自身是否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以及承包人是否將相關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等;
3.判斷分包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應該確定自身有無接受分包工程的資質,以及在施工過程中,自身有無盡到安全生產管理義務等;
4.判斷被侵權人是否承擔責任,應確定被侵權人在施工過程中有無嚴格按照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標準、流程等進行作業,以及自身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