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糾紛中,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既是發承包雙方的核心利益,也是司法實踐中建工爭議糾紛的“重災區”之一。固定總價合同作為建筑市場中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合同類型,其中以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的相對比較多,而對于以另一種施工圖進行招標的卻并不常見,對于以施工圖紙招標下的固定總價合同,工程結算價款是否可以作出調整,本文擬通過最高院案例進行分析總結。
一、施工圖總價合同的理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12.2條對“固定總價合同”定義: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于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
《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第2.0.12條對總價合同的解釋是: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對固定總價合同定義的解釋可知,“固定總價”是指發承包雙方以約定的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匯算出總價)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的合同價格的一個固定合同價款。一般情況下,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該固定金額不作調整。
總價合同根據總價形成的過程與對應范圍的不同分為清單總價合同和施工圖總價合同。根據《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第8.3.2對“施工圖總價合同”的規定,“采用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可推測出該規定隱含的深層含義,即在該施工圖總價合同模式下,承包人依據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自行計量并報價,承包人負有審核圖紙的義務,并自擔報價錯誤的風險。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無論承包人報出的工程量是多于還是少于圖紙工程量,均不影響合同總價的結算。此時,一般意義上的理解為,承包人根據圖紙計算的工程量偏高,則有利于自己利益,工程量偏低則自擔虧損。
二、裁判觀點梳理
以固定總價作為結算依據
1.多份施工合同文件均對固定總價進行約定,且對合同價包含各種風險要素進行了明確
最高院關于(2021)最高法民申4372號民事裁定書中關于“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關于“固定總價”的約定是否應當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觀點:在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會議紀要》中,均有關于“固定總價”的約定,表明雙方對建設施工的風險有充分預期,已經考慮到合同履行中引起價格變動的諸種因素,在《協議》和《會議紀要》中對部分工程量和價款所做的相應調整,亦并未突破《施工合同》中關于“固定總價”的約定。
2.約定量差調整合同價款的,僅是針對變化的工程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終字第68號裁判觀點:合同約定“由于甲方或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合同價款以及在施工期間人工、材料價格波動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價款調整方法,應指的是對發生變化的工程量如何計算工程造價的約定,而并非對經過招投標已經明確了的工程量及固定工程價款再按據實結算的原則進行重新計價。
固定總價合同可調整的情形
1.當案涉項目工程總量無法確定,不應按固定總價進行結算,另行計價結算。
最高法民申714號認為:該合同約定工程價款7015680元,總面積12096㎡,平方米造價480元,還約定了施工價款等其他內容。在雙方只約定了工程總量和總造價,沒有工程預算書,沒有約定計算工程造價依據的情況下,鑒定機構按照施工圖紙、工程量以及工程定額等資料,以同等工程量相應的政府指導價為依據,確定合同約定價格比同等工程量的政府指導價下浮15.92%。二審認定以此比例作為優惠系數確定已完工工程量的造價,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該認定并無不當。
以固定總價為計價依據,其前提應當是工程量明確,若合同只約定了工程總量和總造價,沒有工程預算書,沒有約定計算工程造價依據,則無法對總價進行固定,此時合同無法確定固定總價包含的工程量范圍,意味著合同未約定計價方式與計價標準。那么,此時不應按照固定總價進行結算。可參照相關定額、信息價等配套文件進行確定結算價款。
2.案涉項目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的,變化部分應另行計價結算。
最高院關于(2018)最高法民再166號認為:案涉嘉錦苑3#樓工程合同約定的原建筑結構為地下2層、地上1層,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后湖公司變更設計方案,地上結構變更為地上5層,并辦理了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變更。3#樓施工面積大幅增加,相應四建公司工程量亦大幅增加,由于后湖公司設計變更的相關手續未能及時辦理,3#樓實際竣工驗收時間大大超出了合同約定工期。3#樓工程在設計規劃、施工面積、工程量、工期上均超出了原合同約定的范圍,應當認定為重大設計變更。因此,除非合同明確約定由施工方承擔合同外風險,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對于3#樓的工程價款,應予以適當調整。
3.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情勢變更(如:建筑材料或人工價格波動超過約定或法定幅度),可協商調整合同價格。
在固定總價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筑材料價格或者人工價格出現異常變動情況下,若繼續履行固定價格將導致雙方利益的重大失衡,此時可慎重適用公平原則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調整。
(2020)蘇民再8號中法院認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的計價方法,在正常的市場價格風險情況下,對于建筑材料價格變化不應予以調整合同價格。但是,本案中從辰某公司中標時的2016年8月至開工時的2017年4月間,工字鋼價格從2016年8月的3130元/噸大幅上漲至2017年3月份的4240元/噸,漲幅達35%以上。案涉工程總價為1414378.71元,材料費即占1069875.7元。而案涉工程系鋼結構工程,鋼材為主要材料,雙方當事人也均認可鋼材占工程造價比例在70%以上。建筑行業系微利行業,承包人利潤有限。上述鋼材價格變化已顯然超出市場價格的正常波動,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約定價格低于承包人的實際施工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如苛求承包人按照原固定價格合同履行,極有可能導致承包人的虧損,亦極有可能帶來建筑質量隱患。故在本案工程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的情形下,應基于公平、誠信原則對于原合同價格予以合理調整,以平衡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4.固定總價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應另行計價結算。
根據固定總價合同的含義可知,固定總價對應的是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所有實體工程項目,對于以施工圖紙總價合同下,因承包人對圖紙的審查義務未進到職責導致施工清單量多余或少于圖紙量的,合同總價不予調整,這也是對承包人合法利益的包容和尊重,但若出現固定總價所包含的工程范圍外的施工部分,屬于固定總價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此部分因不在固定總價范圍內而應另行結算。
此時,承包方主張調價應承擔新增工程量的舉證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合同約定施工范圍、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固定價以外的新增工程量的價格確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參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計價。根據財政部和原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合同范圍外工程量的變化首先應參照其他相似工程部分價款結算的合同約定處理,如合同無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價款結算計價方法和標準處理。
三、律師分析
綜上,對于施工圖紙固定總價計價下的結算,并非一味不予調整就是對承包人利益的保護,針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變更問題,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進行明確約定,并制定相應的價款變更標準和程序及相應的調整措施,以順利實現固定總價合同的結算工作,保證工程結算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現因清單量與實際量出入較大而產生的工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