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司法解釋的變遷,實際施工人案件近些年占比建工案件極大,甚至大部分爭議案件之所以爭議也是存在實際施工人人問題,只不過尚未浮出水面。本人代理案件中就存在很多人有一個項目衍生出三個甚至以上施工人,由一個案件衍生為三個甚至更多案件的情形,本人現就實際施工人關聯案件的相關問題予以總結并分析。
案例一
本人代理一案件,原告房地產公司以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總包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付款責任,發包人在未付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一審認定實際施工人身份,并基本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但本案原審裁判后總包上訴,二審開庭前另一勞務公司提起獨立請求,認為本公司系以上項目之實際施工人,二審法院調解不能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法院認定勞務公司實際施工人身份,但認為發包人付款條件不具備,判決部分工程款。勞務公司上訴,二審法院維持。
以上案件終結后,總包以發包人未能支付工程款為由將發包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案件提起后,原案房地產公司又以有獨三身份加入訴訟,要求認定其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出請求。
以上系列案件,系典型的由實際施工類系列案件,有兩個實際施工人提起獨立請求的案件,有一個總包提起的案件(此案中又有第三人獨立請求)。
案例二:
李某以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總包和發包人,要求判令總包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發包人在未付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此案經一審法院判決基本支持訴訟請求。二審審理過程中,總包單位將發包人訴請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
此案件比較簡單,但法院裁判也有難度。
案例三:
一實際施工人以實際施工為由將某施工單位(總包)以及發包人訴至法院,要求各自承擔責任。以上案件鑒定過程中,發包人基于總包人違約及合同僵局,將總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在發包人起訴后,總包欲提起反訴未被支持,便又以支付工程款為由,將發包人起訴至同一法院。如此,也由一個項目、一個案件變為三個案件,使得各個案件之間的平衡變得極為重要。
案例四:
此案件與上述案件不同的是,先由總包單位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基于總包違約行為,發包人提出反訴,主張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后發回。在以上案件二審(省高院)訴訟過程中,王某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將總包、發包人起訴至基層法院,要求總包和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與此同時,李某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將總包、發包人起訴至中院,要求承擔相應責任。在以上第三案開庭導入鑒定后,海某又將案涉總包、發包人起訴至基層法院,要求分別承擔責任。以上案件系由一個項目衍生,形成四個案件(不含反訴),不僅給法院增加訴累,也讓發包人苦不堪言。有意思的是本人在以上系列案件中代理的都是發包人一方,雖各個案件處理結果各有不同,但此類案件中又不乏共同點,也存在諸多問題,基于實際案件,提出如下建議:
一、提前起訴,搶占先機
針對此類案件處理,比較有利的往往是較早起訴并解決問題的當事人,實際施工人、承包人或者總包都是如此。就實際施工人而言,若起訴晚于總包起訴,則極可能使得基于法律規定要求發包人承擔的對應責任不能實現,如此再作為實際施工人起訴意義不大。
就承包人而言,如果實際施工人已經起訴,而且總包認可其身份的情況下,便不宜再提起訴訟案件。一方面,基于同一項目幾個案件分別處理不現實,極易產生矛盾;另一方面,基于最高法意見以及裁判實務,也極可能被裁判駁回。本人代理以上第二個案件,實際施工人案件在二審期間,總包將發包人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責任。本人代理發包人向法庭闡明二案件的關系以及極可能產生矛盾的情況,最終促成法院直接駁回總包訴請。
二、促成合并,節約司法資源
根據以上代理案件,雖每個案件系不盡相同的訴訟主體,但同樣基于同一項目,如分別處理裁判必然形成新的問題和矛盾。比如不同案件對于違約主體的認定、合同效力的認定、工程造價的認定都極可能大相徑庭,最終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極可能造成更多的矛盾和裁判錯誤。
以上本人代理的第四個案件,在總包起訴發包人案件發回后,本人第一時間向中院提交合并申請,建議將中院實際施工人案件與總包起訴案件合并審理,并建議法庭要求實際施工人作為第三人加入總包起訴案件。雖開始合議庭未能直接接受觀點,但在證據交換結束并充分溝通后,以上案件合并處理。如此不僅減少訴累,避免裁判矛盾,也使得案件發展趨勢變得對發包人較為有利。
三、選擇主體案件
還是基于避免矛盾以及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此類案件的處理尤其是發包人角度,一定要看重關鍵案件,想辦法中止其他案件審理。以上第四個案件,本人代理過程中就發生自然人以實際施工身份在基層法院提起訴請。本人第一時間提起答辯以及中止申請,認為應當以先提起的案件為基礎,中止本案審理。在開庭后,法院考慮周期雖未能中止審理,但直接駁回原告對發包人的訴請。如此實際也印證了程序權利的重要性。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何選擇核心案件極為重要,具體建議包括:
1.原則上應當以先起訴的案件為主體案件,由此案來確定其他案件的發展,但此一般為法院考慮的要素;
2.站在當事人立場角度,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主體案件,對于發包人來講,一般情況下應當主導以總包起訴案件為主體案件,先行中止實際施工人起訴案件。其原因有:
第一,實際施工人案件無合同約束,反訴權力有限,難以保證基本合同權利;
第二,總包案件可以實際施工人案件材料為違約基礎證據,極為有利;
第三,總包合同計價以及結算大多數情況下對發包人有利,此案件造價基本可控,然而實際施工人案件造價發包人較難控制;
第四,從法律規定來講,法院在認定實際施工人身份后需要先行查明發包。
3.站在總包角度,需要根據實際施工人情況、違約情況,反訴情況,結算、造價情況作綜合判斷;
4.站在實際施工人角度,原則上應當以起訴案件為主體。但本人認為及時以有獨三加入訴訟也不失為好的選擇,很多情況下還能彌補證據不足問題。
當然,以上選擇完全取決于各方當事人以及審判者的立場問題,根據實際情況不同選擇往往差別較大。但本人認為,能夠整體合并審理才是較為公平合理的做法。
四、關注造價認定
源于實際施工人案件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因,牽出來很多有意思的問題以及矛盾,這就包括造價問題。雖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但實際施工人與總包,總包與發包人依然屬于獨立的法律關系。在實際施工人案件中,法院為避免沖突,一般會確定一個造價,但在系列案件中難度就較大了,很可能存在實際施工人案件造價比總包案件確定造價大,總包倒掛的情形。
基于此,各主體在系列案件處理過程中不能僅僅一案件看案件,而需要就各種情形下的主次關系、計價方式、基礎事實、鑒定方式等作綜合分析,進而引導選擇,不僅能使訴訟可控,還可能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注重解決問題
此類系列案件的發生,我認為至少有兩個原因,一個系總包和發包矛盾較大,一個是案件久拖不決。如此直接導致,一個變兩個,兩個變四個。使得案件事實更復雜,更模糊,也使得糾紛難以解決?;诖耍ㄗh如下:
1. 就發包人而言,及時解決與總包糾紛,不建議直接以訴訟為手段,不然可能久拖不決,不見得獲得利益;
2. 就承包人更是如此,能提前解決絕不可久拖不決,否則不僅工程款無望,違約鑄成,還可能面臨更大的損失;
3. 就實際施工人角度,需要注意快速解決身份以及工程量問題;需要及時變更訴訟策略,盡可能合并到關鍵訴訟之內;也需要利于發包人與總包之間的立場以及矛盾。
訴訟是解決問題的一個路徑,但絕不能變成制造問題的手段。這就需要訴訟過程中的各種選擇講究策略,高效解決問題。在此過程中更需要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及時定分止爭。過往的經驗告訴我們,如果想通過訴訟制造新的矛盾,或者通過司法獲得額外額利益,往往得不償失,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