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是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住建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2013年住建部和財政部下發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1.0.3規定: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2013版《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合同的直接費用是指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項費用支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耗用的材料費用;(2)耗用的人工費用;(3)耗用的機械使用費;(4)其他直接費用,即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間接費用是企業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雖然直接費和間接費的名稱幾經興廢,但因其具有合并各項費用項目便于直觀識記的特性,故現在仍然出現在多種行業性規范和文件中。司法實踐中,作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專業法官,應對其概念予以識記。
二、費用的具體構成
1.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由人工費、材料(包含工程設備,下同)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組成。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包含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中。
(1)人工費是指按工資總額構成規定,支付給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生產單位工人的各項費用。人工費包括:①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或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②獎金:對超額勞動和增收節支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如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等。③津貼補貼: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個人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個人的物價補貼,如流動施工津貼、特殊地區施工津貼、高溫(寒)作業臨時津貼、高空津貼。④加班加點工資:按規定支付的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和在法定日工作時間外延時工作的加點工資。⑤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根據2014版《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程序規范》的規定,建設工程材料是指建設工程所用材料、制品、構配件及設備。材料費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半成品、購配件的費用,以及周轉材料等的攤銷、租賃費用。其包括:①材料原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出廠價格或商家供應價格。②運雜費:材料、工程設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③運輸損耗費: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耗。④采購及保管費:為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工程設備的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包括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3)施工機具使用費是指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施工機械、儀器儀表使用費或其租賃費,包括施工機械使用費和施工儀器儀表使用費。①施工機械使用費:以施工機械臺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機械臺班單價表示,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應由下列七項費用組成:一是折舊費:施工機械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陸續收回其原值的費用。二是大修理費:施工機械按規定的大修理間隔臺班進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復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費用。三是經常修理費:施工機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級保養和臨時故障排除所需的費用。包括為保障機械正常運轉所需替換設備與隨機配備工具附具的攤銷和維護費用,機械運轉中日常保養所需潤滑與擦拭的材料費用及機械停滯期間的維護和保養費用等。四是安拆費及場外運費:安拆費指施工機械(大型機械除外)在現場進行安裝與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試運轉費用以及機械輔助設施的折舊、搭設、拆除等費用;場外運費指施工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地點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施工地點運至另一施工地點的運輸、裝卸、輔助材料及架線等費用。五是人工費:機上司機(司爐)和其他操作人員的人工費。六是燃料動力費:施工機械在運轉作業中所消耗的各種燃料及水、電等。七是稅費:施工機械按照國家規定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及年檢費等。②儀器儀表使用費: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儀器儀表的攤銷及維修費用。
(4)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筑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費用,具體分項有十四項。①管理人員工資:按規定支付給管理人員的計時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②辦公費:企業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賬表、印刷、郵電、書報、辦公軟件、現場監控、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降溫(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降溫)等費用。③差旅交通費: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費用。④固定資產使用費:管理和試驗部門及附屬生產單位使用的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⑤工具用具使用費:企業施工生產和管理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⑥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由企業支付的職工退職金、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經費,集體福利費、夏季防暑降溫、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等。⑦勞動保護費:企業按規定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溫飲料以及在有礙身體健康的環境中施工的保健費用等。⑧檢驗試驗費:施工企業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對建筑以及材料、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等費用。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和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費用,對此類檢測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列支。但對施工企業提供的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測不合格的,該檢測費用由施工企業支付。⑨工會經費:企業按《工會法》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比例計提的工會經費。⑩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計提,企業為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工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定以及根據需要對職工進行各類文化教育所發生的費用。
(5)利潤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利潤=計算基數×利潤率。利潤率,由企業在投標時根據競爭情況確定。計算基數可以是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也可以是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措施費+企業管理費,甚至可以是人工費,視不同情況而定。
(6)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①社會保險費一是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三是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四是生育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五是工傷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②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③工程排污費:是指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其他應列而未列入的規費,按實際發生計取。
稅金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此處的稅金,區別于前述企業管理費中的稅金(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應計入施工機具使用費項下的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及年檢費等,而是指2013版《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規定的,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原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其他項目費用及爭議
1.其他項目費的內容。根據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其他項目費是工程量清單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①暫列金額,是指建設單位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②計日工,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完成建設單位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所需的費用。計日工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項。建設單位應當列出計日工項和數量,承包人評估后報價,在清單計價模式下,該報價為綜合單價。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的相應工作,應以發包人或監理人的指令為準,具體以簽證形式或工程量清單的附表(如《計日工匯總表》《計日工計價表》)確認。故計日工本質約定的是單價,但并不確定是否會發生,一旦發生,則以實際工程量乘合同約定的計日工單價計入結算。③總承包服務費,是指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建設單位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建設單位自行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④暫估價。根據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5.4的規定,暫估價是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暫列金額與暫估價的區別:一是預見性不同,前者是在招標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的預備支出;后者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二是性質不同,前者實質是招標人的預備金,是否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確,并不影響施工合同的履行;后者的工作內容是除價格外所有內容均已明確在施工合同中、合同雙方不按約履行可能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工作。三是使用方式不同,前者由招標人自主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后者應按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確定。
2.其他項目費引起的主要爭議①關于暫估價。暫估價為不確定價,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需確定價格,因此,當事人的訴求與爭議在確定價格的過程中即可解決。例如,在招標清單中C35混凝土價格為380元每立方米,在合同履行中,實際采購價可能是370元每立方米,也可能是390元每立方米,則雙方可以約定以385元每立方米結算,暫估價轉為固定單價;也可約定以實際發生時的市場價為結算價,則暫估價轉為可調價。再如,對玻璃幕墻等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確定,實際上是承、發包雙方對專業分包的選擇,分包單位一旦確定,暫估價就成為分包合同價。在竣工結算時,暫估價不再列項,而以具體的項與價出現,故因暫估價單獨引起的爭議并不多見。②關于計日工。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的相應工作,應以發包人或監理人的指令為準,具體以簽證形式或工程量清單的附表(如《計日工匯總表》《計日工計價表》)確認。計日工本質約定的是單價,但并不確定是否會發生,一旦發生,則以實際工程量乘合同內約定的計日工單價計入結算。因此,實踐中因計日工發生的爭議,多是關于計日工是否實際發生的爭議,需要審查《計日工匯總表》、簽證等是否真實及簽批手續是否完畢等。③關于暫列金額。實務中的爭議主要是暫列金額與造價變更的關系爭議。對此,審判實務中應秉持的原則是,造價變更是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事實,暫列金額是可用于支付該變更的備用金,兩者并不矛盾。合同履行中的造價變更,不受暫列金額的約束。即使合同中約定了暫列金額,也存在部分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可能,在最終結算時,承包人應以具體明確的工作內容列項向發包人追索工程款,而非直接以暫列金額向發包人索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176號生效裁判文書認為,發包人以所增加簽證變更的工程價款早已經超過原合同約定的暫估價及暫列金額之總和為由不服原判,提起上訴,認為不應當承擔超出部分的相關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施工的范圍、項目由合同約定,根據發包方的要求、設計變更、增減施工項目都是建設施工中的正常做法,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涉及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亦應計入工程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