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日常辦理案件中,經常會通過向法院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方式,達到查清案件基本事實、避免承擔責任或承擔較小的責任之目的。我們團隊最近辦理了一起通過追加被告,最終法院判決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案例,與大家分享。
1、案情簡介
2016年初,A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擬以PPP模式組織實施涉案建設項目”,同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工作函,要求B公司進場進行項目的前期建設工作。同年4月12日,選定B公司等組成的聯合體承建、運營維護該項目,后聯合體成員某公司退出項目建設,由B公司單獨對項目進行建設。2017年因聯合體一方退出,A公司要求B公司退出項目建設,重新選定投資人C公司等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將案涉項目通過EPC總承包發包給D公司。D公司將工程發包給C公司,B公司退場時,各方組織對B公司的施工內容進行了確認,通過會議紀要等形式明確由C公司承接施工。后A公司因政府對該PPP項目政府投資主體變更,A公司退出項目建設。后B公司與C公司因結算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2、追加被告參加訴訟
經過我們團隊認真研究案情,梳理材料,理順各主體的法律關系,我們認為,必須追加C公司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付款責任;為便于法庭查明事實,我們認為有必要將EPC總承包方D公司列為被告。
具體追加C公司的理由為:
1. 基于材料分析。通過梳理A公司提供的項目材料,我們發現在B公司退場時,A公司組織C公司、B公司,監理方,政府最終確定的投資主體商投公司對B公司已施工工程量進行確認,在后期各方洽商的會議紀要中明確由C公司承接。故有證據證明C公司承接了B公司施工工程,繼承了權利義務,其應該成為支付工程款的主體。
2. 基于“傳聞”分析。在案件準備階段,A公司與商投公司協商,希望商投公司協調項目公司,督促C公司依約支付工程款。在協商過程中,項目公司負責人告知代理人,其曾從C公司處聽說C公司與B公司之間就項目結算達成了結算協議,也看見過雙方的協議。基于此“傳聞”信息,我們認為,B公司與C公司之間就工程款進行過結算,因為我們無法提供該結算協議,故追加C公司為被告,在訴訟策略上顯得尤為必要。
3. 基于關系和立場。B公司與C公司屬于同一系統,雖然為獨立公司,但為獨立的兄弟公司。B公司直接起訴C公司,公司情面難堪,無法向股東交代。我們認為B公司基于與C公司關系,不方便直接起訴C公司,從B公司的立場看,其可能也想借助A公司追加C公司作為被告。后在庭審后與B公司代理人溝通時,其表示未列C公司為被告確實有這方面的考慮。
3、追加被告的后果
經代理人申請法院追加B公司參加訴訟后,其派工作人員參加了庭審,并在答辯中明確自認尚欠付B公司900余萬元工程款待支付。在舉證過程中,其向法庭出示了與C公司之間就案涉工程結算簽訂的協議。經過C公司的答辯及舉證,原先的訴訟格局瞬間被打破。B公司訴請要求A公司、項目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但雙方簽訂的協議顯示由C公司在扣除相關管理費用過后支付B公司。協議約定確定了付款主體,法庭不再需要就付款主體進行認定,僅需要就付款的具體數額進行認定。
A公司和項目公司最終法院認定因與B公司無合同關系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4、假設未追加C公司為被告
本案中,在PPP項目公司未成立前,為早日完成項目建設A公司發函至B公司,要求其進場施工,同時明確建設工程前期費用由后期成立的項目公司支付,依據該函件B公司進場施工。依據民法典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在B公司與A公司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B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A公司具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從合同締約角度來看,A公司是案涉項目的合同主體,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盡管函件中約定由后期成立的項目公司支付建設費用,但是B公司并未明確對此表示認可。即使該約定對A公司和B公司有效,但該約定如后期成立的項目公司不追認,對其不發生效力,從法庭調查來看,后期成立的項目公司明確拒絕認可該函件,其主張項目公司成立于B公司施工之后,與其無關。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規定, A公司仍具有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由此可見,如本案中未將C公司追加為被告,A公司存在被認定為工程款支付主體的巨大風險。法院判決A公司承擔付款責任,還會產生系列問題,如PPP項目建設資金為投資人支付,但A公司并非出資人。項目資產已經由A公司移交給政府指定的出資人代表。政府已按照全部投資進行了補貼預算,如A公司承擔前期建設費用,則代表前期工程由政府全部出資,投資人出資比例減小,需要調整財政補貼數額等系列問題。通過追加被告成功避免了本案中潛在問題和矛盾的復雜和升級。
5、案件啟示
1. 盡可能搜集材料。從所有材料中尋找對我方有利的細節性材料、描述。本案中正是基于對相關函件和會議紀要的分析,預判我方存在承擔責任的風險,以及可以將風險轉嫁的可能性。
2. 盡可能搜集信息。律師未實際參與工程建設,故更需要通過與當事人溝通,掌握施工過程中的基本信息以及施工結束后各方結算等。本案我們正是在了解到B公司與C公司私下就結算協商的信息后,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利用二者的矛盾避免我方成為責任主體。
3. 善于根據當事人股權結構等關系揣測當事人心理。訴訟中原告在列舉被告時,會出于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取舍,我們應敏銳意識到并加以分析,順勢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