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很強的復雜性以及專業壁壘,這主要取決于其專業程度高、周期長、施工因素復雜、行業違法情況較為普遍等原因。但從此類案件代理工作過程中來看,其復雜性就主要體現在此類案件爭議點比較多,我們處理案件一般都具有五六個爭議焦點,更有復雜案件爭議焦點就超過二十余個,所以我們就有必要就此類案件常見的爭議焦點進行分析研究。以下我們就主要針對建工案件中常見的十個爭議焦點(包括工程款、利息、違約、合同效力、實際施工人、司法鑒定、優先受償權、工程質量、工程量認定及材料移交等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建議。
一、工程款問題
(一)實務裁判分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主要訴請即為工程款的問題,主要爭議點包括是否應當支付、未支付工程款數額、是否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付款義務主體及工程款數額結算依據等。
實務中裁判支持工程款的理由主要有: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簽訂相關付款協議或雙方于庭前共同委托第三方做審計造價,雙方對此結果均簽字認可,故應予支付工程價款;付款方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拒絕付款,向法庭提交的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證據不足,未采納答辯意見,法院認定應予支付工程價款等。
裁判中不支持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有:工程質量確有問題,修復后仍達不到標準;付款主體不適格;主張工程量增減的證據不足等。
(二)律師建議:
根據實務裁判以及團隊代理經驗,工程款問題爭議主要在于是否應該支付以及支付金額多少方面,但鑒于工程款確定以及支付是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之核心問題,也是絕大部分建工案件的核心問題,且牽一發而動全身。所以,一方面,合同效力問題、工程量問題、工程質量問題、實際施工人問題、司法鑒定問題等都勢必影響或者直接決定工程款的付款主體以及金額大小;
另一方面,工程款的付款主體、大小以及確定路徑也勢必影響違約金、利息、行為給付等其他問題。故建工案件某一個爭議點絕對不能孤立看待,尤其訴訟以及答辯過程中對工程款的確定以及分析更需要統籌全局,系統分析。
本團隊針對收集案例以及實務案例,分階段提出以下實操建議:
1.簽約階段應當就承包模式、計價及付款方式等作清晰約定
第一,簽約前需要吃透各種合同形式以及具體形式對應的權利義務,防止約定不清晰或者矛盾。
第二,價格方式的不同勢必影響后期合同履行中價格、工程量、工期發生變化后責任的承擔問題。故在簽約時應當根據項目屬性以及市場地位再結合各種計價特點確定合同方式。
本團隊在實際案件代理以及合同審查過程中經常發現合同約定計價方式對己方不利或者一份合同約定兩種以上計價方式,讓案件事實無法適用。另一方面,計價方式的確定要貫穿于合同內容以及履約的始終,不可僅局限在某一條或者某一項,否則都將面臨適用問題。
2.履約過程應當貫徹(工程款)計價屬性,不可偏頗。
一方面,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簽署補充協議或者其他結算性文件,針對本方需求就有必要在此類文件關注計價方式的約定問題;
另一方面,針對各類計價方式之特性,需要關注施工過程中文件的制定以及確認。在固定單價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就應當對工程量確認問題嚴格核定,不可有日后再結算時再整體結算的想法;在固定總價形式下,承包人就要對合同內工程量予以清晰,并及時固定合同外工程量,以防止期后難以結算或者認定。本團隊代理案件中就遇到法院以工程量報審表確定過工程造價的案例,雖通過代理二審促使發回,但對發包人來說,風險極大。當然也有案件,發包人在和承包人簽訂補充協議時將結算、計價方式約定清晰,并列舉計算公式,如此對于后期結算以及可能的訴訟鑒定極有利處,而且也利于矛盾快速化解。
3.訴訟中的工程款主張問題
工程款問題一旦發展到訴訟階段,大多數存在爭議,故需要做系統安排:
其一,訴訟之前應當就欠付金額根據現有證據逐一分析,若證據充足,已經結算并無爭議的情況下則較簡單;
其二,若尚未結算,則需要通過合同計價方式予以評估,再行主張,若存在鑒定可能,還需要留有余地。
其三,若存在合同無效或者暫未結算且合同約定不清晰的情形,則需要在訴前針對案件以及法律研判,就可能情形予以評估,并制定訴訟策略(至少兩個方向),不一定僅看工程款數額決定是否有利,應當綜合全案;
其四,根據案件需要,如已經提起鑒定的情況下,就需要綜合考慮鑒定方式等因素,不可僅簡單提申請就作罷。(其他此階段問題在鑒定項下再做分析)。
二、工程款利息
(一)實務裁判分析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類案件中,基于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系普遍性的主張,伴隨著請求支付利息成為本次數據分析中踴躍的第二大爭議焦點。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請求支付利息這一訴求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既未竣工也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
實務裁判中大部分案件在支持工程款的同時,會支持利息主張,但也存在不支持利息的案例,具體原因包括:合同約定的利息過高,發包方主張約定的利息過高,請求應予調整的主張,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時不能成立;請求支付工程款的訴求不成立,故對于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由于雙方在工程數額上存在爭議,故支付(欠付)金額不明確。
(二)律師建議
1.簽約階段盡可能約定
在簽約階段雖然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地位屬于劣勢,但還是盡可能促成合同內關于甲方付款逾期的利息約定,以保障合法權益。
2.履約階段及時主張
履約過程中收款單位需要在甲方逾期付款或者工程逾期產生成本時盡快提起索賠請求,一方面解決逾期付款和窩工損失問題,另一方面防止索賠失權,為期后的訴訟做好準備工作。
3. 訴訟階段做好籌劃
第一,在因為結算、違約等原因且甲方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收款方有必要根據實際損失盡快導入訴訟程序,如此以便適用利息計算標準,如能第一時間導入執行,基于基礎利息及滯納金則欠付款項融資成本基本覆蓋;
第二,訴訟階段對于工程款利息的主張上需要取法乎上,既在結算之日、使用之日與起訴之日就早適用,以最大化維護權益;
第三,工程款利息的主張也需要重點關注,不要輕視,不能因為風險小或者資金少就不籌劃或者不重視,就當前執行情況來講,該部分影響著項目是否虧損、訴訟成本能否覆蓋等很多問題;
第四,就工程款利息的主張熟悉法律規定但也不能拘泥,需要嘗試利用司法鑒定、國務院規定、合同約定以及調解等程序解決問題,可能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請求支付違約金
(一)實務裁判分析
工程案件實務裁判中請求支付違約金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是:
1.主張違約金依據的合同系無效合同,故對于該主張不予支持;
2.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違約事實的存在,故不予支持;
3.各方均有違約事實或者違約事實各方皆有原因,法院便不支持違約金訴請。
當然實務中還普遍存在一方主張違約金,另一方認為金額過高,進而主張降低的情形,當然這也是違約金訴訟的一般情況。
(二)律師建議
1.簽約階段
各方主體在簽約時既要關注違約金的約定,還應當關注影響違約金成立的條件,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的證明、違約金的計算及是否合法等。
2.履約階段
鑒于工程項目施工的實際情況,違約主體以及事由復雜,很多時候難以說清楚,這就要求在履約階段做到以下方面:
第一,在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盡可能確保己方守約;
第二,如一方存在違約需要盡可能在施工階段通過索賠事由固定違約事實及責任;
第三,施工階段互相溝通需要嚴格送達程序,并做好和收集好過程痕跡文件。
3.訴訟階段
第一,該階段就違約金的主張上既要根據案件實際做策略上的安排,也要做好對抗上的準備,做到既能對抗還能獲得支持;
第二,就建工那件來講,大額 的違約金法庭全部支持的可能性較小,尤其是施工單位的違約金可能覆蓋施工尾款的情況。故而訴訟過程中需要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或者爭議為關鍵抓手,防止因小失大;
第三,違約金的理解、查明及計算不要依賴于法庭或者單方材料,有必要時借助司法鑒定以及財務審計機構。
四、合同效力
(一)實務裁判分析
在實務裁判合同無效的案件中,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原因除了常規的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外,也存在著一些例外的原因導致無效的情形,如:雙方簽訂了兩份合同,即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陽合同”因系雙方之間虛假的意思表示,系無效的法律行為,案涉項目系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陰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系無效合同。
在建工案件中,合同系權利主張的重要基礎,雙方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首先確保合同的效力。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建工案件中涉及合同效力的主要以以下法律法規為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基于工程行業現狀,一旦有爭議并導入訴訟的情況下,合同無效的情形非常普遍。
(二)律師建議
1.簽約(或洽談)階段
該階段各方都有必要關注合同可能無效的點以及無效后可能對各方產生的不利后果。如果存在各種無效的必然可能就需要提前做好合同無效后的結果預判,進而在無效情形下盡可能保護自身權益。
之所以標題說洽談階段,因為部分項目還存在未能簽訂書面合同的情形,但實際處理方向相似。
2.履約階段
就合同無效后的原則以及適用存在以下注意點:
第一,合同無效后并非決然對誰不利對誰有利,但一般情況下對甲方不利,因為無法利用優勢條件約束施工單位;
第二,就施工單位來講就需要盡可能完備施工實際,固定工程量以及施工邊界,為了后期更好的主張工程款;
第三,在簽署有多份合同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無效后就存在適用結算的問題,這就需要各方清晰實際履行合同。
3.訴訟階段
第一,鑒于司法案件的邏輯,在合同無效情況下法庭審理就合同效力問題需要關注,但并不必然審查。這就需要在訴訟過程就合同無效的后果做好提前判斷,進而做好訴訟引導工作;
第二,工程合同無效后部分裁判內容包括計價、范圍等原則上會參照合同進行,這就需要做好參照與不參照的代理工作;
第三,在實際施工人案件中,存在實際施工人與總包,總包與發包的合同都無效,如此情況下實際施工人計價等參照哪份合同、那個標準或者跳出合同外就是最為關鍵的問題了,需要做好工作。
五、實際施工人問題
(一)實務裁判分析
基于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的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條規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制度設計是為了維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不可否認,此類案件能夠維護實際施工人或者部分“包工頭”的利益,但也大量增加了此類案件訴訟量以及復雜程度,很多案件中發包人、承包人的訴訟地位較為尷尬甚至被動。
從裁判實際來看,不支持實際施工人訴請的原因有:發包方已向施工方支付了工程款;發包人在一定條件下并不存在欠付工程;總包起訴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案件已經先行裁判等。
(二)律師建議
1. 實際施工人身份認定系此類案件之核心
綜合現有法律規定以及理論,實際施工人內涵(特點)包括:
第一,實際履行施工義務,全部或部分皆可;
第二,與發包人無直接合同關系或名義上的合同關系;
第三,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存在轉包或違法分包);
以上內涵若具備,則能夠基本判定實際施工之事實,但根據每一特點之內涵,需要調查分析整個工程全部文件予以佐證己方之觀點,要特別注意調取或查看案外相關證據,且亦要考慮其他特別情況,從有利處著手。從主次上講,以上第二、三條較為簡單,通過事實與法律基本可以認定,但如何證明實際履行承包義務較為復雜,也容易被忽略。因為此類案件實際施工人大多是以承包人身份進行施工,加之大多數施工人法律意識不強,證據短缺,甚至也存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如何主張,就需要下大功夫了。
2.關注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法定條件
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條件包括:
第一,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享有債權;
第二,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
第三,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享有債權不超出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超出部分無法主張。
根據建工司法解釋43條相關規定可推導出以上條件,但根據案件代理經驗,實際操作需要解決更多問題。但基于實踐經驗,實際施工人案件是否能夠成功除過實際施工人身份確認外需要將第二焦點放在第一個條件上,即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享有債權。當前關于發包人是否付款以及付款金額由法院主導查明,且發包人必然認可已付款金額,承包人則會對是否欠款作于己也與實際施工人有利的表態。
3.辯證看待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
如上述論斷,此類案件發包人必然認可已付款金額,承包人則會對是否欠款作于己也與實際施工人有利的表態。可確定各主體的立場以及辯證統一的地方。大部分案件就施工工程量以及工程款金額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統一,與發包人矛盾;就訴訟立場來講,發包人與承包人作為被告統一,但二者與實際施工人存在天然的矛盾(起訴與答辯);就實際施工或解決矛盾角度講,發包人又與實際施工人統一,與承包人矛盾。故在此類案件如果要有好的效果,就需要在起訴、答辯、發問以及鑒定等方面利用各方主體辯證統一的關系進行安排,此方法不因訴訟立場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