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中發包人的基本義務。實踐中,因往往項目周期較長、金額大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在付款時無法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本文針對此種情況下,發包人的付款行為如何認定,存在哪些風險,就此進行探討。
一、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另就具體的支付期限、方式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專用部分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二、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路徑
1.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將工程款付至承包人,最為安全的支付方式是付至承包人的銀行賬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將工程款直接支付至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銀行賬戶,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收據并開具發票,形成完整的支付流程。這種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雙方產生糾紛,即使產生爭議,在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調取銀行交易記錄,證明款項已經實際支付。
2. 向承包人指定第三人支付
該情況一般系債權轉移的情形,即承包人將對發包人的債權轉讓給合同外第三人,發包人向第三人履行支付義務。
3. 向下游材料商支付
代付工程款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較為常見,主要包括發包人代替承包人向下游分包商或供貨商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發包人代替承包人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4. 以借款的形式支付
實踐中,出于避稅或其他因素,往往存在發包人名義上以借款的形式向承包人用于支付工程款。在該情形中,因名義上的借款行為系雙方明知的虛假意思表示,屬無效法律行為。但最終能否被法院認定為系項目工程款,還需要發包人進一步舉證證明。
5. 以商票的形式支付
在發包人面臨資金壓力的情況下,以商票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現象比較常見,商票付款成為發包人延付工程款的一種常用手段。承包人往往面臨著不收商票就什么都收不到的困境,迫于無奈只能接受商票付款。房企商業承兌匯票逾期未付頻發,承包人收取商票也存在較大風險。
6. 用以房抵債的形式支付
房企在不具備付款能力的情況下,有時會用開發的房屋抵頂欠付的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開發商一般會與承包人簽訂《以房抵債協議》,直接將房屋過戶至承包人或承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以完成工程款的抵頂。
三、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中存在的風險
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3號案件中,法院裁判觀點為: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相對性向實際施工人付款不能視為對承包人的有效支付。
法院認為,由于黃偉與海沃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也無證據證明金德龍已授權黃偉與海沃公司直接結算工程款。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海沃公司與黃偉的結算行為對金德龍沒有拘束力,該1400萬元中除金德龍認可的6799198.3元外不能視為海沃公司已付金德龍的工程款并無不當。海沃公司關于其向黃偉支付的1400萬元應當全部視為海沃公司向金德龍支付的工程款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從上述案例中可反映,在實踐中,代付工程款存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如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進行代付、難以認定代付金額是否超過了承包人的應付款金額、不能提交代付款的支付憑證等。訴訟中若承包人提出以上抗辯且發包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的,將承擔相關付款無法計入已付工程款舉證不能的風險。
四、結語
針對上述發包人付款中存在的風險,除直接向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賬戶支付工程款外,建議發包人在支付時注意以下幾方面,確??铐椀挠行еЦ叮海?)代付應取得承包人的委托書或簽署代付協議,寫明代付數額、代付對象等內容;(2)要求承包人出具與代付款項數額一致的收據并開具發票;(3)發包人保證代付款支付到位,確保資金實際支付到第三方賬戶或者第三人確認收到代付款項;(4)代付農民工工資,應確保款項實際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卡,代付后要求農民工簽署收款收據和承諾書,寫明收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