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正是否會被公眾情緒影響
最近代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被六十歲老師強奸的刑事案件。該案件因二人是親屬關系,且持續時間達半年之久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影響。也正因此,給公安機關取證造成了一定的難度。最終也是在受害人將相關情況發布到網絡后,當地公安機關怕引發網友輿論及引起輿情而正式立案。后面在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發現小女孩已經懷孕一個月,好在相關強奸的犯罪證據也一步步的落實。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其核心在于獨立、客觀地依據法律作出裁判。然而,隨著社交媒體與信息傳播的快速發展,公眾情緒對司法案件的影響日益顯著。從媒體片面報道引發的輿論審判,到極端個案中公眾情緒對司法權威的沖擊,如何在尊重民意與維護司法獨立之間找到平衡點,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課題。
公眾情緒對司法的影響主要通過以下三種路徑實現:媒體報道的輿論引導、社會群體的道德評判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壓力傳導。這些路徑往往交織作用,形成對司法審判的隱性干預。
1.媒體報道的輿論引導
媒體作為信息傳播的核心載體,其內容的客觀性直接影響公眾對案件的認知。例如,某地交通事故中,媒體在未核實事實的情況下,將肇事司機渲染為“逃逸者”,煽動公眾憤怒情緒,導致法官在輿論壓力下作出錯誤判決。此類案例表明,媒體為追求流量而片面報道,可能扭曲事實,形成“輿論定罪”的惡性循環。
2.社會群體的道德評判
社會公眾常以樸素的道德觀念替代法律邏輯,形成對案件的預判。例如,在“沈可婷案”中,肇事者因過失導致多人傷亡,公眾基于對受害者家屬的同情,要求嚴懲肇事者,甚至忽視法律對過失責任的界定標準。這種情緒化的道德審判,可能迫使司法機關為平息民憤而偏離法律原則。
3.利益相關方的壓力傳導
當事人或其支持者通過制造輿論話題,試圖影響司法結果。如“女法官王佳佳遇害案”中,原告因不滿判決結果,未通過法律途徑上訴,而是選擇極端報復行為。此類事件不僅威脅法官安全,更暴露了公眾對司法程序缺乏信任的深層問題7。
再如,旅游大巴司機臧師傅因突發疾病保護乘客安全卻未被認定為工傷,引發公眾對法律僵化性的質疑。上海浦東法院通過跨庭協作調解,促成企業基于人道主義補償家屬數十萬元。此案中,公眾對“平凡英雄”的聲援推動司法創新,彌合了法律與人情的鴻溝。又如,該案因涉及拐賣兒童這一敏感議題,公眾高度關注司法是否體現“人倫正義”。法院在審理中既嚴格遵循證據規則,又通過公開釋法緩解公眾焦慮,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我們如何做
為減少公眾情緒對司法的負面影響,需構建多維度的制度保障體系,強化司法權威與公眾理性的雙向互動。
一是,要完善媒體報道的監管框架。
建立司法案件報道的“事實核查前置”機制,要求媒體在發布前與司法機關核對關鍵信息。對惡意炒作、散布不實信息的媒體追究法律責任,現在已經有相應的行政處罰,還可以通過刑事立法通過多層次的方式架設防御機制,如增設“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適用情形。
二是,要強化法官職業保障與獨立性。
借鑒“王佳佳案”教訓,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護制度,建立風險評估與應急響應機制。通過終身責任制與職業倫理培訓,確保法官僅對法律負責,抵御外部壓力干擾。
三是,要構建司法與公眾的對話機制。
推廣“法庭直播”與裁判文書公開,以透明度消解公眾疑慮。例如“家暴男法庭抗妻案”中,庭審視頻的公開有效遏制了不實猜測。設立“司法輿情應對中心”,針對重大案件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引導理性討論。例如,現在很多網絡輿情案件,公安機關也會第一時間向全網公布案件偵辦情況。
四是,推動立法與司法解釋的彈性化。
在工傷認定、正當防衛等領域引入“社會價值”考量,如將臧師傅案中“保護公共利益”納入工傷認定標準。通過指導性案例明確輿論干預司法的邊界,為法官提供裁判參考。
公眾情緒既是監督司法公正的力量,也可能異化為干擾獨立的隱患。這就像治水一樣,宜疏不宜堵。問題的核心并非否定民意,而是通過制度設計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司法應當以法律為唯一準繩,同時通過透明化、對話化的方式增強公眾認同。唯有如此,才能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才能實現“民間正義”與“官方正義”的統一與合流,才能做到不枉不縱,才能構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