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來臨時該怎么做
以馬某為例釋法
天氣日漸寒冷,新冠疫情籠罩下的蘭州,沒有了往日的喧囂,此刻的蘭州陷入了沉寂。在政府倡導下,所有市民居家隔離,眾志成城共克時艱,城市的空氣頓感無比凝重。“大敵”當前,仍有一些人不知病毒的狡猾,存有僥幸心理,毫無防范意識,依舊如常。
一天下午,一位好友警察恰好在我居住的小區門口執勤。為更好地配合防疫工作,我們只好隔著小區大門電話交流,互相問好。期間,共鳴般地提到了已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調查的犯罪嫌疑人馬某。據公安機關通報,2021年10月16日,嫌疑人馬某與蔣某密切接觸。10月19日,蔣某在湖南長沙縣被確診為新冠病例,但馬某未主動向社區、單位報告,仍前往工作單位上班,并且疾控中心做流行病學調查時也未如實報告。10月22日,馬某確診感染新冠病毒,次日馬某妻子李某也確診。因馬某違反了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造成新冠疫情傳播的危險,公安機關已對馬某立案偵查。通過衛健部門的通報可以看出,馬某雖然此前已完成新冠疫苗的接種,但在19日與確診新冠病例蔣某密切接觸后,未向單位和社區匯報,仍然前往酒店上班,在疾控中心做調查時故意隱瞞,未如實報告。
公安機關雖未通報具體罪名,但根據現有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制定的司法解釋可知悉,涉嫌妨害防疫工作的罪名主要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馬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刑法》關于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2020年1月20日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指出“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可見,當發生新冠疫情或者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市民應當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部門做好調查研判工作。馬某在被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時,隱瞞實情,未如實申報,妨害了當地政府部門實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他人被感染,具有有引發新冠病毒傳播的危險,故馬某可能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最后,祈愿人類早日消滅新冠病毒,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筆者再次提醒廣大市民注意
一是不聚集不扎堆,非必要不出門,出門一定要佩戴好口罩,做好個人防護;
二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檢驗采樣、調查研判、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管控工作;
三不信謠不傳謠,關注官方通報堅決不造謠、不傳謠;
四是積極接種疫苗,共筑免疫圍墻。